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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3号
来源:哈尔滨都市网 | 2008/7/26 11:48:40    
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
(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)

【法规类型】 海关规范性文件         【内容类别】 关税征收管理类
【文  号】 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   【发文机关】 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 2008-5-16            【生效日期】 2008-5-16
【效  力】 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 

  根据国务院决定,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,对所有贸易形式、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,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,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,加征100%的特别出口关税。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。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
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六日
办公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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